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_国外教育

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责任和组织上属于儿童青少年的福利,而非正规教育体系。学前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行政权。因此,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是州政府和市政府的责任。

德国政府于1990年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1990年10月1日在前东德实施,1991年1月1日在前西德实施。该法案对学前教育机构中儿童的发展以及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家长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家长教育责任的延伸和附属。然后,根据《生育和家庭福利法》的框架,1992年7月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并在各地无条件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草案要求,所有6岁以下儿童均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习;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和关爱儿童,与家庭合作养育儿童,促进儿童发展。

就学前教育的管理而言,《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的影响相对较小。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由于德国出生率低、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等社会状况,政府需要为家庭提供更多支持。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对《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进行了改革,于2004年2月颁布了《儿童保育机构扩展法》,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

《儿童保育机构扩展法》更加关注3岁以下儿童的儿童保育需求。根据法案,为了满足父母和孩子的需求,日托机构将在2010年前建成Down 扩大工作范围,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更多入园座位。

《儿童保育机构扩展法》的基本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建立230,000个全日制儿童保育机构,为0-6岁儿童服务;第二,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发展孩子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为实现这些目标,市政府每年将从联邦政府获得1.5亿欧元,以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用立法手段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德国在已经实施的《学前教育法》中对学前教育机构做了如下规定。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

德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是6岁。根据这一法律,德国的学前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类。

1.托儿所:0 ~ 3岁儿童入托,主要面向整天上班的家长。

2.幼儿园:主要招收3 ~ 6岁的幼儿。由于种种原因,德国幼儿园名额不多。因此,《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特别规定,所有3-6岁的儿童都有权上幼儿园。

3.儿童节托管中心:这是专门为放学后没有父母照顾的孩子设立的,招收12岁以下的孩子。

除了这三种类型的机构,一些州还为4个月到6岁的儿童设立了养老院,3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进入幼儿园的混合年龄班,与年龄较大的儿童一起进行活动。德国的学前教育系统还包括一些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如家庭日托中心,称为日母,是创始人居住的一种机构,作为教育的场所,但这些机构通常规模较小,在德国并不流行。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非盈利性的,根据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数量、家庭人口和家庭经济水平来确定儿童的幼儿园费用,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求。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德国,3-6岁儿童的教育、社会化和看护主要在幼儿园进行。从19世纪开始,德国大多数幼儿园都是由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包括教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家长协会。自德国统一后,许多正规的公共设施仍由一些民间福利组织管理,如工人福利组织、德国红十字会等。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规定了幼儿园的组织形式。非政府组织,包括教会、家长协会、福利组织等。,拥有设立幼儿园的优先权,而政府组织只有在这些组织无法提供足够的幼儿园时才能设立幼儿园。因此,前西德(除柏林外)65%的幼儿园和前民主德国45.5%的幼儿园是由非政府福利组织设立的。这些幼儿园由政府监管,通常由当地福利部门监管。

第三,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规定,幼儿园应该帮助儿童成长为负责任和独立的个体。幼儿园的责任是支持家庭抚养孩子,弥补孩子发展中的不足。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范围应以儿童和家庭的需求为基础,关心、引导和教育儿童,为儿童提供最佳的发展机会。在老师的支持下,孩子们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探索世界,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同时,幼儿园要帮助孩子做好入学准备。近年来,幼儿园特别强调发展儿童的语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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